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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知识宣传问答(一)
2008-05-13    作者:jmjx
 

一、养老部分
1、我国的养老保险由哪几部分组成?
答: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还不发达,为了使养老保险既能发挥保障生活和安定社会的作用,又能适应不同经济条件的需要,以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此,我国的养老保险由三个部分(或层次)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部分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2、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 ?
答: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在我国,90年代之前,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从此,我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在这种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中,基本养老保险可称为第一层次,也是最高层次。
3、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基本生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
4、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是什么?
答: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是规范和逐步统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的缴费比例,统一个人账户规模,统一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办法。
5、企业与职工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对职工有什么影响?
  答: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职工只有在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时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待遇高低也与职工的缴费年限长短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多少有关。职工缴费年限长,个人账户储存额多,则退休时待遇就高,反之则低。如果企业与职工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就会影响职工退休时的待遇,甚至一些职工因缴费年限不够,不能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6、新就业的参保人员徼费工资基数怎样确定?
答:新就业的被保险人,从领取工资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费,当年缴费工资基数按领取的第一个月工资收入计算。次年缴费工资基数按其上一年度实际工作月份的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
7、参保人员跨统筹区域流动时如何转移基金和缴费指数?
答:参保人员在河南省内跨统筹区域流动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个人账户全部存储额本息一并转移。
跨统筹区域流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企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本人在本统筹区域历年的缴费工资以及当地历年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社会平均工资)、缴费指数等有关情况,一并转移介绍给被转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人员退休时,转移的缴费指数作为计算养老金的依据。
8、什么是法定的退休年龄?
答:法定的退休年龄是指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仍然有效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按照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办理职工退休、退职,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的根本保证。
    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企业职工不具备退休条件,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职。
9、职工办理退休时,出生日期如何认定?
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因此,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应当对职工的身份证和职工档案同时进行严格审核,确保职工的退休年龄准确无误。
10、退休人员被判刑后养老保险待遇如何发放?
    答: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11、国家对于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有何规定?
    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各地不得自行提高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通知》(国办发[2001]50号)文件规定:
    (1)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继续做好“两个确保”工作的要求,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能出现新的拖欠。未经批准,各地区不得自行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
    (2)今后,企业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的调整,由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城市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和在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提出调整总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统一组织实施;各地区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报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执行。
1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具备什么条件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答:按照政策规定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退休手续;二是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以上。
13、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后如何计发基本养老金待遇?
答:从2006年7月1日起,达到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累计每满一年再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的生活费,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4、在什么情况下,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答: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发或暂时停发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提供本人居住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
(2)下落不明超过6个月,其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或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
(3)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其间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以上第(1)、(2)、(4)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补发并恢复发放基本养老金;发生以上第(3)项情形的离退休人员,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最后一次领取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
15、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主要通过什么途径?
答: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主要通过国有商业银行和邮局发放。
16、原行业单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答:根据《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1]54号)规定: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就业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职工本人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手续。
    根据职工参保地不同,按照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养老保险省直统筹行业单位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问题的通知》(豫劳社养老[2004]5号)文件规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本人户口所在地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手续并计发养老金。其中,行业单位建立个人账户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从行业单位实行个人缴费时起计算。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省直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省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退休手续,按有关规定由省直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计发养老金。”
17、企业破产、解散、兼并后,被一次性安置人员如何缴纳养老保险费?
答:目前在国有企业的改革中,一些企业破产、解散或被兼并,部分职工被解除劳动关系,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后自谋职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若被其他单位招用,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目前养老保险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前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若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未被单位招用,个人可以按照城镇个体工商户缴费办法缴纳养老保险费,前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18、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的待遇有何规定?
答:离退休人员因病死亡后,其直系亲属符合供养条件的,按照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规定:属于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150元;是非农业人口,户籍在县(市)乡(镇)的,每人每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220元;户籍在省辖市市区的,每人每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为300元。孤身一人的,在上述标准上另加20元。
有多名遗属时,全部遗属的月生活补助费标准之和,不得超过该离退休人员生前月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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