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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伤部分: 1、什么是工伤保险? 答:工伤保险也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工作原因并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接触粉尘、放射线、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引起职业病后,由国家或社会给负伤、致残者以及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组成部分。它通过保险的方式实现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来保证劳动者或者其遗属的基本生活,以及为工伤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和康复服务。 2、工伤保险有哪些基本特点? 答:工伤保险有四个基本特点:一是强制性,它是指由国家立法强制执行的。在立法规定一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必须参加;二是非营利性,工伤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并非以营利为目的,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三是保障性,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劳动者或其遗属支付的工伤待遇要保障其基本生活;四是互助互济性,是指通过向各用人单位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在统筹地区范围之内,行业之间、单位之间实行再分配,相互调剂使用。 3、工伤保险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答:工伤保险要实现三大任务:一是经济补偿,二是工伤预防,三是职业康复。工伤经济补偿是工伤保险首要的、直接的任务,但并不是工伤保险的唯一任务。由于工伤保险的根本任务是保障劳动者生活,保护劳动者安全与健康,促进社会安定,促进生产发展,因此,工伤保险应当将工伤补偿与预防、康复结合起来。一旦发生了工伤事故,进行工伤经济补偿是理所应当的,但工伤保险还有除了工伤经济补偿以外同样重要的工作,那就是预防和康复工作。 4、工伤保险基金由哪些项目构成? 答:(1)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 (3)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5、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如何确定? 答: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6、《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伤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7、《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8、《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什么情况下的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 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2)醉酒导致伤亡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9、职工工伤认定的时限和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0、用人单位未在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履行工伤认定申请义务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答:用人单位未在条例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11、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答:劳动能力鉴定是指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医学专家依据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职工身体受到伤害病变情况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它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技术性结论。 12、劳动功能障碍分为为几级? 答: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1级,最轻的为10级。 13、工伤停工留薪期的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工伤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伤情的具体状况来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14、工伤停工留薪期有关工资福利待遇如何处理? 答: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15、什么是工伤医疗待遇? 答:工伤医疗待遇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包括住院伙食费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工伤职工到签订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所费费用,符合条例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6、工伤职工工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可以享受的待遇:按照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可以按照规定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7、工伤职工需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如何支付? 答:参加工伤保险后,职工因工伤事故,造成了身体组织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影响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8、如何支付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的生活护理费?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的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19、职工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正常退休年龄。 20、职工因工伤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34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2、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答:《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标准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级56个月,六级46个月,七级36个月,八级 2 6个月,九级16个月,十级6个月。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距正常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10%支付。 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不得减少按照失业保险规定应当享受的待遇和按有关规定应当享受的经济补偿金。 23、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应享受哪些待遇?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对属于抢险救灾、见义勇为工亡者,按60个月发给。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按职工因工死亡时的条件核定。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待遇。 2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的条件有哪些? 答:《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3条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依靠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25、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应如何处理? 答: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26、工伤职工在何种情形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27、工伤保险的各种待遇计发基数—“本人工资”是如何计算的? 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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