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职工敲诈贪官警示了什么
来源:北京青年报
四川省环保局原局长郭兴邦涉嫌滥用职权为儿子参股的虚假公司办证承揽业务,导致国家损失1000多万元,离任7年后他最终站在法庭上受审。日前,记者又获悉:当初举报郭兴邦的材料被某环保局女职工复印后,郭曾以付给2万元并为她调动工作为条件要其封口。
离任多年以后东窗事发,郭兴邦法庭受审是罪有应得。其动用钱物收买知情人也属贪官们的惯用伎俩,不足为怪。倒是本案中那位化名雷萍的基层环保局女职工的行为很耐人寻味。在四川省纪委对郭兴邦的问题进行调查期间,雷萍打电话给郭称手上掌握了那份材料。郭兴邦很紧张,提出调雷萍到省环保局工作,并给了雷萍2万元作为“封口费”。雷萍答应将材料给郭兴邦。不料,调动一事最终没办好,雷萍于是向纪委进行了举报。
作为一名掌握了贪官腐败情节的公民,本应通过合法的渠道把材料递交有关部门,并积极配合调查。退一步说,如果不能辨别材料的真假,或者不愿意“多事”,也可以选择静观其变。而雷萍却选择了第三种处理办法:与贪官进行交易。新闻报道中虽未讨论雷萍在此事中应负什么责任,但根据记者提供的事实可以看出,雷萍的行为已涉嫌敲诈勒索罪。根据《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例如,行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是合法的,但行为人以向司法机关告发进行威胁索取财物的,就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本罪的加重情节。而所谓“数额巨大”,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雷萍主动致电郭兴邦,以材料获取“好处”的目的非常明显,其收取的2万元也已进入“数额巨大”的范畴。可见,雷萍不但没有按正常程序与腐败行为作斗争,而且冒了违法犯罪的风险去与之进行交易,试图从贪官掌握的钱权资源中分得一杯羹。这件事情的可怕之处正在于此。
近年来,一方面是人民群众对腐败行为义愤填膺,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的反腐力度不断加大,另一方面也有一些人对身边的腐败行为习焉不察。比如说,对腐败的认定出现底线下移的倾向:《刑法》规定“贪污、受贿5000元以上可以立案”,可是有几个人把“区区5000元”当作腐败?比如说,在很多人心目中,杜绝腐败实在太难,“只干不腐”的干部当然最好,但“既干又腐”的干部似乎也能理解,只要不太“出格”就行,而只有“不干光腐”的干部才会成为过街老鼠。在这种心态的驱使下,不少人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丧失了与腐败行为作斗争的兴趣。更有甚者,偶然抓到贪官的把柄就如获至宝,以此为筹码主动要求加入腐败的链条,至少也要套现获得一次性的好处。想一想吧,雷郭二人交易失败促进了本案查处的进程,假使交易成功了呢?那很可能意味着二人双双获利,而这起案件悄然“蒸发”。以郭兴邦的权势,并非不存在这种可能。可以想象,如果这种交易和掩护行为多了,反腐大局将遭遇极大干扰和破坏。
过去反腐败的成功案例表明,每一个劣迹败露的贪官背后,都有一群知情人进行不屈不挠的举报。有关部门正是靠着群众雪亮的眼睛,才发现了一个又一个善会伪装的贪官。举报人正是凭着不怕威胁、不吃利诱的刚正姿态,才扳倒了一个又一个的“大老虎”。本案中这起失败的交易是一记警钟,它提醒我们,应该注意人们对腐败的微妙心态变化,并采取相应措施,反腐败斗争才能得到群众的全情支持,取得更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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